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DEEP & FAR

 

 

通往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橋梁的戰爭:
授權投資作為非專利實施實體(NPE)
建立國內產業的手段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I.簡介

    當訴訟花費持續上升,究在何一法院,所謂 “專利流氓(patent trolls)及其他NPE應

集中其訴訟努力以接收相對快速的解決方式與有力的救濟?答案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

會(ITC)。ITC依1930年的關稅法第337條(19U.S.C. §1337)進行調查, 審查“進口貿易

中某些不公平貿易實務的指控。特別是,ITC例行地裁定涉及被指控 “侵害智慧財產權”

進口的案件。

 

    部分基於最近的委員會意見,ITC已成為地區法院的可信賴替代方式,特別是針對

NPE。為了建立國內產業並因而在ITC前有立場,NPE常規地透過授權活動依賴系爭專

利的開發/利用。然而,當嘗試在授權投資及系爭專利之間展示連結時,NPE典型地面

臨某些問題。本文探究一些問題。

 

II.對於ITC來說的專利流氓及NPE

    流氓(Troll)。這個字想像到的影像從住在橋下的小妖精(goblin)到1960年代首先普及
的著名捲髮娃娃。然而,對於某些世界最大的科技領先公司,如果不是尊敬,光提到troll
這個字,也會引起恐懼。專利流氓,這裡定義為只為了訴訟目地購買專利的個人或公司,
在地區法院等級及目前在ITC (得自近來判決的幫助),都已變得逐漸活躍。對於NPE的
輕蔑用語(即不實施其擁有專利的專利擁有者)第一次在1990年代商業教育錄影帶中創
造,其中未受懷疑的受害人由流氓從專利局偷取他的專利。雖當所有專利流氓為NPE,
並非所有的NPE皆為專利流氓。舉例來說,大學及其他研究機構,以及其他私人公司,
可能永遠不實施他們的專利,但這些機構被歸類為專利流氓並不正確。最近,ITC發佈
一篇文章,其中它識別了兩種不同種類的NPE。ITC分類為 “類別1NPE”是不實施系爭
專利的實體,如專注在研究及發展而不在製造的發明人,及/或如大學或實驗室的研究機
構。分類為 “類別2NPE”的是不製造產品來實施系爭專利,而是專注在購買及主張專利
的實體。後一類別更貼近的符合傳統專利流氓的定義。無論如何,專利流氓及NPE在
歷史上已經是專利訴訟中的主動參與者,特別是在地區法院等級。然而,基於最近的ITC
意見,NPE可能逐漸轉向I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