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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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於商標真實使用之判例 |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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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roti”的判決中,法院釐清了,(在案件“PROTI”中)一個商標在以一個不改變其本身的識別性特徵(“PROTIPLUS”及“ProtiPower”)的形式下使用,該商標可以被認定為真實使用,即使該使用形式同樣為一註冊之商標。這個判決終止了歐洲法院稍早於德國對“Bainbridge”一案所作的判決(請參照歐洲法院,2007年9月13日,C-234/06)而造成的混亂狀態,該判決先前已被若干法院(包含“Proti”一案之第二審法院)解釋為排除指望以一形式上變更過的方式使用一商標的可能性(假如該形式上變更過的方式同樣為一註冊商標)。
在“Specsavers”的判決中,歐洲法院同樣宣示了如果一CTM(於該案中之Specsavers標誌商標)並未對顏色申請註冊為商標,但其所有人廣泛使用其於特定顏色或顏色組合(於本案為綠色),而其結果是社會大眾顯著部份對該特定顏色或顏色組合之使用形成聯想,則一被指控侵權者使用該特定顏色或顏色組合,在混淆或不當得利可能性的全球評估中,係相關的。
我們的評論:
背離其在“Nestlé”一案的初步判決中的論證,其中該判決承認一符號於作為另一商標的部份或與該另一商標共同使用而具有後天識別性的可能,歐洲法院於其在“Levi’s”及“Specsavers”的初步判決中宣示了當一個商標保留其本身的識別性特徵以及仍然能被消費者當成來自一特定事業的象徵而加以辨識的條件之下,該商標可能被認定為真實使用,即使該商標只被當成另一商標的部份使用或與該另一商標共同使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