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DEEP & FAR
規範的義務:生技專利的負擔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申請歐洲分割案的規則對申請人而言,曾被徹底地限制為兩年
分割案(自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自從2010年4月1日以來,對於申請歐洲分割專利案的規則已被限制—第36(1)(a)條以及第36(1)(b)條。在第36(1)(a)條下,申請人從最早的申請案的第一次歐洲官方審查意見起算的24個月可以申請歐洲分割案,即所謂的「主動分割」。第二種方案可能在第36(1)(b)條下:若缺乏單一性被審查單位在較早的申請案中以任何溝通所提出,且若此「特定的核駁(即缺乏單一性)是第一次被提出」,則申請人從該溝通後被給予24個月申請分割案(「強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