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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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實務的目錄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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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 CDP確認了當時的事實:IP5局的實務仍然是非常不同的。在某些案例中,這些不同甚至可以被稱為對比。一個例子是“功能性申請專利範圍”的個別主題。就歐洲專利局而言,“每一個特徵以結構限制的方面來表達不一定是必要的”,而對於SIPO而言,“通常對於產品請求項來說,功能或效果的特徵在定義發明的時候應盡可能避免”,而就USPTO而言,“當一元件是使用“手段或步驟加功能”語言來請求保護,而沒有詳述支持的結構、材料或作動,如此的語言將解釋為僅涵蓋在說明書中所揭露的結構、材料或作動,以及對應所述功能的“均等事物””。 還有許多更多的例子。到達影響深遠和諧的路是很長遠的,而IP5局以及其他相關團體有很多可討論。直至那時,像是CDP的文件將會是非常受歡迎的工具,使得專利申請案可能可以被不同的IP局所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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