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5月號     (277)

DEEP & FAR

 

 

跨界禁令的再生
作者:Mari Korsten, Marion Burin, Jaap Bremer
   

謝博丞 專利工程師

· 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 交通大學光電工程研究所

 

 
    
                
 

*Solvay v Honeywell*之後

只要專利有效性的評估是完全初期的,歐洲法院似乎已經認定在初期或暫定的基礎上(即使專利的有效性是有爭議的),同意跨界禁令的荷蘭實務是可被允許的。這不僅適用於居住在法院所在地國家的被告,也適用於來自不同國家的一群被告,但以被告之中一人是居住在法院所在的國家,以及他們都在相同國家做了相同的侵權行為(也就是販賣相同的侵權產品)為限。因此,歐洲法院似乎已經重新開啟了通往之前因為*GAT v Luk*以及*Roche v Primus*判決而關閉的跨界執行慣例大門。

 

這確實顯示了荷蘭法院如何解釋*Solvay v Honeywell*一案,如同在2012年七月宣布同意這樣的禁令的判決所述。舉例來說,在*Boehringer Ingelheim v Teva*一案,即使Teva爭論該葡萄牙專利是無效的,海牙地方法院的初期救濟法官仍藉由強調Boehringer Ingelheim葡萄牙專利的侵權行為以命令Teva不得對於Boehringer Ingelheim做出非法的行為。法官認為即使他已經評估國外專利的有效性,但因為荷蘭法官沒有給予葡萄牙國內專利有效性的最後判決,因此不會有與葡萄牙法官所作判決互相衝突的風險。(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