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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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印度專利法之之揭露與實施要件(續)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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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產生於這樣一個年代,當時IPO 並未準備好去取存外國專利的相關資訊。雖然這可能不再為真,尤其是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而可連線存取某些司法體系下的訴訟歷史檔資料,認知涉及上述條文的情況仍然存在的事實仍然重要。這主要是因為各地的專利局使用不同的語言來處理申請案,而可能不包括英語。 相較於美國專利商標局與 EPO 強調自願性揭露所有相關的習知技術文獻,第8條的規定將在專利訴訟的空間獲更加突出,其中在授予任何平衡的救濟時,往往會考量善良意圖。 實施聲明要件的演進: 從一開始,印度專利法需提交實施聲明。然而,自從2009年 12
月局長發佈一大眾公告之後,上述規定引發更多的關注,其係有關於要求所有專利權人及被授權人提交他們已獲授證的發明的實施聲明的。 此要件在 Chemtura 公司對抗印度工會 (CS (OS)
2009年第 930 號)的案件中再度被強調,其中尊敬的德里高等法院,援引Telemecanique & Controls (I)有限公司,而作出以下引用:"...雖然本案禁令被授予,法院承認僅授予專利本身並非可協助專利持有者確保獲得禁令。這重要的是,板主強調專利持有人必須釋明曾經實施的專利"。訴訟人現在感受到此要件結合局長的大眾公告的影響。 在後續發展方面,專利局長公佈了針對2012日曆年,在 2013
年所申請的實施聲明,其可被任何人輕易存取。此即可存取的資訊現在迫使專利權人和他們的被授權人必需對於極大程度地遵守規定而作出努力。專利權人所提交的實施資訊可供決定一侵權訴訟之時的考量。 專利權人一定要很小心地提交這份資訊,因它可被用於評估上述專利是否已被實施以及是否在合理價格及程度上實施。在一個合理價格及程度上實施已成為製藥專利侵權案件中公共利益評估的決定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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