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5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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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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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如同契約法,授予私人權利,其本身為排他的權利。它給予商標擁有者這樣的權利束。 因為商標權包含排他權,而蘭哈姆法的不實廣告條款並沒有,法院解釋商標為財產是以財產利益為表徵,而不實廣告要求則不是[1]。再者,雖商業資產顯然是財產利益,做生意或賺取利潤的行為則不是[2]。 有關於商標的財產化之辯論是曲解的 將商標分類為「衰減」的財產利益,或是「合格」的財產利益,會錯過該標誌,因為它沒有考量財產權的現實。財產權,基於其本質,通常既係衰減的,亦是合格的。當然商標扮演了一辨識來源的功能,但那沒有對商標權為一財產權造成任何減少。財產權並不是大略的權利,也不是絕對的[3]。反而,它們在性質上幾乎總是被限制。主張一商標權或非任何財產權(因為它是與商譽有關連),就好像說在一租賃物業的租用或非一財產利益(因為它的特徵在於某些限制方式),或是一地役權或非財產利益(因為它是蒙恩於一房地產物業),或對這個問題,一個未來產生尚未生效的利益或非一財產權(因為它並不真的(且可能從不)涉及目前占有的權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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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蘭哈姆法的不實廣告條款…與任何排他權都沒有關係;而佛羅里達預付宣稱的關於其自家產品之不實陳述並無侵犯請求人的專屬範圍內之利益。
[2] 做生意的行為,或賺取利潤的行為,是財產的一種形式。
[3] Rose提到Blackstone必須已經且清楚地認知他對財產依完全排他且專制管轄性質的描述之資格,如同他自己討論了特定限制,包含與河岸及滋擾法有關的和睦責任和義務,由缺乏生計者向較繁榮者索賠,以及由限定繼承不動產權利創造的家族責任。
[4] Widmaier爭論美國商標法沒有給予商標擁有者真實的財產權,因一商標的權利繫於標誌的持續使用及消費者相信它指明一來源。然而,這個規定,商標的財產權只要它持續地使用且消費者相信它指明一來源就存在密切相似於用於創設一可確定費用的語言,「到A(只要土地是用於X)」,但沒有人會否認一可確定的費用是一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