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5月號     (277)

DEEP & FAR

 

 

網路與科技法(續)

(出自《Bright Ideas》)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Phillips AWH Corp.

嚴重依賴字典而脫離了固有證據會承受將對技術人員的申請專利範圍用語的語意轉變為抽象用語的語意而超出其上下文意(即說明書內容)的風險。

Phillips案中,聯邦法院解釋,專利說明書本身提供用於解釋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語言的主要基礎,並以其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本身的平直意義開始,如同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解釋的。專利程序歷史紀錄以及該專利的檔案歷史的其他文件也能夠被用於證明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語言所欲表達意義的明確性。這類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的本身固有之來源比次要基礎(外在的來源,例如字典、論文、百科全書、學術期刊以及專家的證詞)來得可靠(雖然當一種解釋在研究完整份文件後仍不明確時法院可以考量並仰賴上述來源以獲得協助)。全體法官小組承認,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吾人不應把來自說明書之限制帶入其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中,且如一件專利只描述了一個單一實施例,則該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不應被解釋為限縮於該實施例。

KSR International C.Teleflex Inc.:顯而易見性的標準

超過半個世紀以來,法院一直維持「一件僅結合舊有元件而沒有改變他們各自功能的組合之專利,顯然將已知的東西撤入其壟斷領域且減縮工匠可用資源」

KSR推翻聯邦法院對於判定一件專利中所宣告標的是否非顯而易見的一般分析架構,亦即,嚴格的適用(以及依據)習知技術中的教示、建議或是動機(所謂的「TSM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測試」)。專利保護的基本要件(一件發明的非顯而易見性)長期以來成為程序以及無效訴訟兩者中戰場,雖然法院承認TSM測試可以是基於顯而易見性而決定專利無效的因素,但法院維持其可以不限於該嚴格的TSM測試而在考量習知技術時,判定該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是顯而易見的。法院也維持法官(非陪審團)有責任做出顯而易見性的判斷。因此,在專利有效判定中,陪審團的角色似乎已經被縮減了。在專利程序脈絡中,專利審查員現在可以用習知技術的引證文件來輕易地駁回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因為KSR認為有「動機」來「結合」習知技術引證文件可以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