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DEEP & FAR

 

 

 
變遷至美國發明法案(十五)

 

陳柔潔 專利工程師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表4:AIA領證後程序

實質上未從CREATE變更的程序在狀態欄列為“如同在CREATE”並且僅簡要敘述。見表3以得到更多細節。

 

AIA程序

狀態

適用於

效用

再發證

如同CREATE

“無法實施”的已發證專利

更正該錯誤

更正證明

如同CREATE

PTO或筆誤

更正該錯誤

發明人更正

如同CREATE

錯誤列舉或遺漏的發明人

更正該錯誤

期末拋棄

如同CREATE

大體而言,申請中的專利

克服非法定重複專利核駁

法定拋棄

如同CREATE

任何已發證的專利

使得已拋棄的專利無效

單方再審查

較CREATE為廣

任何已發證的專利,其具有一申請專利範圍,其因先前技術引起了“可專利性的實質新問題”。可由專利權人或第三方申請。

重啟審查,特別要在引證技術方面考慮申請專利範圍。不像CREATE,在法庭或PTO程序的專利權人陳述記錄在再審查可被考慮,雖然他們不能引起再審查。

領證後複審

新

任何已發證的專利,在發證日(或再發證日)九個月之內。只能第三方申請,專利權人則不行。

請求者可以根據任何在訴訟可做為辯護的理由對一申請專利範圍提出異議。這包括AIA 35 U.S.C. 112減去最佳模式的要求。

涵蓋商業方法專利過渡期複審

新

具有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資料處理的申請專利範圍之專利,前提是請求者已被指控侵權。不需要在領證後九個月內申請。只能第三方申請,專利權人則不行。

實質上如同領證後複審,但在可用的先前技術有限制。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