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DEEP & FAR

 

 

別忘了設計專利(三)

by Volpe and Koenig, P.C.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在2010年,於Crocs公司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案中,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重申一個設計專利的範疇應當基於其圖式,而非請求項的用語。一個設計專利的圖式,典型地需要很少的文字描述,亦因此該請求項的解釋不應當用於限制該專利的範疇。該法院亦充實該「普通觀察者」測試,陳述該測試適用於該獲專利設計的全部,亦即,在一個獲專利之設計與一個被控訴產品的次要的差別,並無法防止認定侵權。

在2010年,一個陪審團裁決三星蓄意地侵權蘋果的一些設計專利。蘋果的專利包括複數個不同元件,並以實線或假想(點狀或破折狀)線條描繪的實施例。該策略性變化的影像,允許蘋果爭辯三星產品雖未模仿蘋果產品設計的每一個元件,但貌似於一已知蘋果產品的侵權。該個案再一次引起注意於「普通觀察者」測試,而評決則證實考量設計為一整體之重要性。雖所有的訴求已被竭盡後,蘋果-三星個案之最後結果尚待觀察,但一個設計專利的力量是明顯的。此一型式之保護可能確實是非常有效的,尤其是一產品的裝飾性外表具有商業的價值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