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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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述地區法院 在評估專利損害、專家證人證詞及 合理專利權利金證據上的角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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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背景及前言 聯邦巡迴法院在蘋果公司對摩托羅拉公司中的最近判決為專利訴訟律師給出有價值的法理指導。聯邦巡迴法院認定第七巡迴法院被指派法官Richard A. Posner在其對與蘋果及摩托羅拉用於觸控螢幕智慧型手機專利有關的一些裁決中犯錯,導致整個案件在審判之前被駁回。上訴法院認定地方法院對其中一個系爭專利的釋義中存在錯誤,特別是將手段加功能限定詮釋在請求項中,而在侵權議題上招致多米諾骨牌效應,並且最終導致了地區法院給予摩托羅拉非侵權的簡易判決。法院也認定地方法院在排除雙方的損害賠償專家中犯錯,以及論結在沒有此種專家證詞下,沒有認定合理專利權利金的基礎,因此沒有任何一方侵權主張有可證明之損害。 本文著重在與審判法院在採納專家證詞方面的把關角色以及證明合理專利權利金形式的損害相關案例的課題。 II. 一般專家證詞的採納 通常,專家證詞是由聯邦證據規則第702及703條決定,第702及703條載明: 在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方面具有專家資格的證人可以意見或其他形式作證,如果: (a)專家的科學、技術或其他特殊知識將有助於事實審訊者了解證據或者確定系爭事實; (b)證詞是基於充分的事實或資料; (c)證詞是可靠準則或方法的結果;以及 (d)專家已可靠地將該準則或方法適用在案例的事實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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