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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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簡論 作者:Lewis F Gould, Jr, Gregory P Gulia, Vanessa C Hew and Mitchell A Fra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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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註冊的商標
在美國,商標權透過使用賦予。商標的聯邦註冊將只有在該商標與州際商業貿易有關之商品與服務的善意使用被證明後才被授予。
根據聯邦法,未註冊商標被賦予商標保護,但該商標須已在美國州際商業貿易或對外貿易使用。然而,商標的商業貿易使用必須在正常的貿易過程。對僅用於保留權利為目的而使用未註冊商標是不足以賦予商標保護。
根據蘭哈姆法,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保護其防止其他人侵權及淡化。蘭哈姆法第43條﹝a﹞規定任何人使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任何商標或任何虛假產地標誌而可能會造成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及贊助商之混淆、誤認或欺騙者,應在民事訴訟中承擔法律責任。未註冊商標之淡化也受蘭哈姆法所保護。然而,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可能受到地理範圍限制,在那些地方未註冊商標已實際使用或已獲得認識。
3.
註冊商標
在主要登記上註冊的聯邦商標享有一些優惠,包括:
註冊人對該商標之所有權和使用商標專利權的法律推定;
關於商標訴訟的聯邦管轄權;
滿足某些要求時,該登記無可爭辯之地位;及
防止侵權外國商品進口的 能力。
註冊需求
註冊商標的申請必須由商標所有人提出,或者對於“意圖使用”的申請案其本身(或透過被授權人)有善意意圖使用該商標的一方。商標註冊可以被個人或實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