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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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A. 認定有混淆可能性的案例

NIKE公司與WNBA Enterprises有限責任公司案

委員會判定,WNBA申請註冊於第18類和第25類各種商品之含有字母S且其上有一星星設計組成的商標設計圖案(聖安東尼奧銀星職業籃球隊的商標之一),與異議人使用於涵蓋服裝、運動水壺、運動器材及相關產品和服務的15個商標註冊設計圖案-經設計之字母S與一顆星星設計並列,有或沒有STARTER字樣出現於下面-有混淆可能性。雖然委員會駁回異議人系列商標的主張,並確定異議人的商標未達到著名程度(雖然他們至少已經取得了某種程度的認可),它判定當事人的商品係相同的或密切相關的、貿易管道係重疊的、商品相對便宜且商品係一般消費者會購買的類別、各自的商標的整體相似性大於他們的不同、以及缺乏三年同時使用之混淆可能性的證據顯然不如其他有利於混淆可能性因素。

 

關於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y

委員會確認拒絕了申請人商標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Y設計在關於促進美國陸軍協會現役成員及其他利益相關服務之登記註冊,係基於商標U.S. ARMY 設計和 U.S. ARMY RESERVE設計在關於就業服務、提供就業和職業機會資訊、商業和職業導向資訊互動資料庫、提供教學使用者關於軍隊、職業教育及其他主題的可下載教學軟體,而有混淆可能性。

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各自商標的設計元素有主要特徵的論點,判定U.S. ARMY U.S. ARMY RESERVE有主要來源指示特點,因此二商標雖在外觀和發音上有些不相似,然在含義和整體商業印象方面是相似的。----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