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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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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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深厚財力、風險容忍及意識形態之剛毅而放棄和解之被告是必須的。這被告必須樂於保留此議題於審判階段及上訴之上,且知道此論點基於遵循先例是無用的,[1]並之後深信一個巡迴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全院庭審來行使其裁量審查權力以再次檢視此議題。 一個立法解決是同樣地不可能的。為使國會深信以修正Lanham法案來推翻數十件已解決的案件法,可能要有一個案例,其中不是因為不正意圖之認定,混淆誤認會幾乎不可能被認定。此外,此案必須具有附同情心之被告,其是幾乎不可想像,因該被告必然已被證明已經尋求(卻不成功地)一個不公平商業優勢。 除了伴隨法律上任何實體改變之一開始不確定性,將意圖自商標侵權有關之有責性部分移除將是可能有某些可預見的效果。案件中的有責階段審判將是對於原告律師是個較不吸引的期待,或許部分基於動搖事實發現者的強大能力,其通常較喜愛爭訟意圖較人性層面。原告律師可能至少採取一些簡則,假如她的客戶要在有責性上獲勝,意圖將依然有關於案件中任何衡平議題。 吾人不可能確信自公式中移除不正意圖將減少爭訟整體成本,因為原告將尋求其他途徑於本獲取優勢,如獲得及提出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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