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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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銷售的競爭規則 (二)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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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當一個項目被展示時,賣家有最常限制的旗幟廣告及價格顯示,一旦消費者將一個項目置於他或她的購物車中,僅管一旦消費者將一個項目置於他或她的購物車中價格顯示上的限制將帶來更大的風險,這解釋了為什麼一些項目會以標註方式顯示“因為較低價格而將項目置於購物車中”。將廣告成本的全部或部分之支出當作符合供應商最低廣告價格政策的條件賠償的合作廣告計劃是根據合理的規則進行判斷,但沒有擺脫風險。 C. 獨家經營區域及客戶分配 自從美國最高法院對Continental T.V.公司控訴GTE Sylvania公司的判決,如獨家經營區域的非價格縱向限制在美國已根據合理的規則被審判,且在缺少市場力量下,一般都是允許的。然而,競爭者的客戶分配是一個水平排列,而不是垂直的,且本身是非法的。因此,關鍵的是,獨家經營區域之動力來自垂直排列的供應商,而非來自形成的水平分配區域的商人或經銷商。 一文不值的獨家經營區域的經銷權的制度包含兩個方面:供應商承諾不允許其他人賣入經銷商的區域或本身這樣做;以及經銷商承諾不將產品轉運至其區域之外。在美國,這兩個方面皆會根據合理的規則被判斷,且在缺少市場力量下,皆會被允許。 限制是根據客戶的類型,而不是地理位置時,結果沒有不同。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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