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DEEP & FAR

 

 

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吳怡珊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因為所請求的方法涉及藉由投予硫嘌呤藥物來轉換人體以及藉由分析血液來轉換血液來決定代謝物的量,而推論所請求的方法因此是專利適格的。628 F. 3d, at 1356-1357。

然而,這些轉換中的第一個轉換是無關的。如我們先前所指出的,該“投藥”步驟僅幫忙挑出可能對應用自然法則感興趣的一群人。參考supra, at 9。以及,假如科學發展一個不牽涉此轉換的全然不同的系統,以用於決定代謝物量,第二步驟可在不轉換血液的情況下被滿足。參考supra, at 18。無論如何,聲稱“機械或轉換測試法”對於可專利性是“重要且有用的線索”的同時,我們從未宣稱亦未暗示該測試法勝過“自然法則”的排除。Bilski, supra, at __ (slip op., at 6-7)(加入重點)。既然如此,在這裡該測試法不可行。

其次,Prometheus爭論,因為其專利請求項所體現的特定自然法則是狹隘且特定的,該專利應被支持。因此,其鼓勵我們基於他們在現在或是未來是否會顯著妨礙其他領域中的創新,而描述自然法則之間的差異。見答辯理由書42-46頁;亦參考Lemley 1342-1344 (做出相似的爭論)。

但是,此處基本功能的考慮是一個相對的考慮:相對於發明人的貢獻,多少未來的創新被阻礙。參考supra, at 17。基於一個狹隘自然法則的專利可能不會像基於愛因斯坦相對論的專利一樣嚴重地阻礙未來的研究,但是該發現的創新價值也很小。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