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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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一六)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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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III 新用途申請專利範圍;前言限制(New Use Claims; Preamble Limitations) 在Ex parte Douros and Vanderweff案中,委員會考慮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組合物做為包含溶解於一選自由水、乙醇、及水與乙醇混合物所構成之群組的溶劑的•••[一被命名的化合物]的有效除藻劑的用途。 該化合物相對於現有技術被認為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用途則否。就該溶劑而言,委員會認為:"加入一個載體或是一溶劑到一個不具專利性的化合物明顯是顯而易見的,[引用了很多案例]。"就用途的敘述而言,其認為:"組合物預期用途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述敘無法可專利地使其區別於其水溶液。In re Sinex … 135
U.S.P.Q. 302。" 在Ex parte Billman案中,申請專利範圍第24項記載: 一種植物刺激劑組合物含有在選自由•••[大致上為舊材料]•••所構成之類別的水溶性稀釋劑中•••以每鎊10至20克的比例做為一主要活性成分的•••[X化學物質]。 X化學物質是舊的並用於(未敘明)的目的,溶質的選擇明顯是微不足道的,而比例也沒有被主張是有重要的(他們也不可能有)。該項申請專利範圍被以一個由Thuau案直接得到的結果而核駁。吾人無法(至少在1946年)透過為了定義一技術上新穎的化學組合物而加入顯而易見的限制的方式避免Thuau理論。 1. 將材料製成一藥片或膠囊;(俗稱給藥形式申請專利範圍)?如果藥片是純材料可能不行,但是如果給藥形式要求一特定的非顯而易見藥物濃度,而對某些疾病有效,那麼,通常是可行的。 在In re Craige案中,考慮了: 13. 一獸用驅蟲劑[殺條蟲劑]組合物含有一主要活性成分[X,一舊材料]以及與其配合之一固體載體,並具有一壓合藥片的形式。 法院認為(1)根據Thuau案,該標籤(label)並沒有任何幫助,其僅為一"'未改變的舊物質新用途的專利是不被認可的。'此確立法則的重述•••";(2)加入一個載體、製成一個藥片、或兩者皆使用並不具有發明性: 雖然在某些情況,發明或許可以一非常些微的改變呈現且避免Thuau理論,但此種改變總是必須是相當於超過機械式或專業技巧。 然而,在In re Hallack案中,法院核准一項關於"一改良的動物生長刺激組合物,其包含一飼料以及一有效量的[舊化合物]含於其中用以刺激生長"的申請專利範圍。除了斜體詞語部分之外,該混合物是舊的。 凡此種種的案例已經是令人感到困惑的而且牽涉到明顯汙點的超技術考量。注意方法新用途申請專利範圍通常較不被渴望,在很多情況下是沒有價值的,因為專利權人為了實施該專利,將必須起訴每一獨立的農夫、醫生等等,這通常會是不切實際的。那些使用者通常也是專利權人的客戶。有誰願意起訴一個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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