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月號     (276)

DEEP & FAR

 

 

網路與科技法(續)

(出自《Bright Ideas》)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公司(特別是律師)必須有能力強制無論任何雲端提供者可能具有的資料的安全性、可存取性以及完整性義務。如果該些伺服器的管轄權為未知,或是如果這些伺服器位於不具有會允許實踐這些義務的法律或是司法制度之外國,則在該雲端的資料安全性不過是空想。該雲端的大規模接受度在未來十幾年將會大大地仰賴該雲端提供者產業對於資料安全性、可存取性以及完整性提供實際且可實施保障的能力。

 

專利法

近十年已經見到科技、網際網路、以及網路世界的興旺。很難想像一個沒有手機、搜尋引擎、以及手持裝置的世界,然而二十年前,當紐約州律師協會智權法部門被設立時,許多這些裝置(或至少那些現今看來平凡的版本)就如同轉盤電話對於現代請少年來說是很奇異的一樣,改變的步伐在過去十年持續加速,而專利、專利法以及專利侵權訴訟隨之改變。一度是註冊專利代理人的轄區,但專利侵權訴訟已經成為現代科技以及國家最先端的訴訟代理人的戰場。而專利與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許多公司(不論大小)最有價值的財富。有太多專利法發展影響智慧財產權從業人的實務以及公司進行商業活動的方式,以至於無法收錄在本文中,以下為部份最值得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