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
DEEP & FAR |
|
在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中的多方審查:前十大清單(之一)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
|
||
|
I.前言 由於多方審查(inter partes review,IPR)程序在2012年9月成為可行、作為2011年的美國發明法案的一部份,超過1,000件聲請案已成功地在USPTO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提出申請,在35 U.S.C. §§102(預期性)、103(顯而易見性)下在印行出版物的基礎上挑戰專利的有效性。相反地,在多方再審查引入到1999年的美國發明人保護法案的一部份後的13年中,提出共2,419件請求案,其是關於在USPTO參加有效性挑戰的現在已被取代的機制。在IPR聲請申請的現行步調下,使用新程序僅在其施行的第三全整年度才遮蓋舊程序的使用。由任何合理的測度,IPR正變成美國專利有效性挑戰的「新常態」。 有幾個為什麼IPR這麼快速地變成這麼受歡迎的重要原因,包括被視為偏向專利權挑戰人以及顯然較容易停止相關地院侵權訴訟的程序性和實質性IPR條款兩者。雖然IPR在所有技術部分並未被專利權挑戰人同等地使用,對於許多廣泛技術領域的公司而言,當對專利權人的控訴以及授權詢問進行防禦時,不管是在通訊聯繫中或是在地院中,IPR肯定變成武器的選擇。 II. IPR受到歡迎而且日益每一天變得更受歡迎 根據由USPTO的PTAB入口網站獲得的統計及數據,當IPR首度成為可行時,17件IPR聲請案在2012會計年度的最後兩週成功地提出申請。在2013會計年度(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