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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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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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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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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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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已發證的專利其“透過沒有任何欺騙意圖的錯誤,被認為全部或部分無法實施或無效。”
筆誤不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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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重啟,且
“適用於”中描述的任何錯誤可被更正,包括優先權主張的錯誤。
較廣的申請專利範圍在原領證日期的兩年內可被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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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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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記錄顯示是專利商標局的過失的錯誤,或是申請人的過失的小錯誤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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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的專利係如同其係以經更正的形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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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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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沒有欺騙意圖的錯誤,不正確列舉或不正確遺漏的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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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發明人的錯誤意指那些錯誤不再係無效該專利的理由。
如果不是所有的發明人都同意該更改,則以再發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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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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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用於申請中的專利;然而也可用於已發證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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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了申請中的專利之非法定顯而易見類型重複專利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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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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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已發證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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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放棄的申請專利範圍無效;將它們的內容奉獻給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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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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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已發證的專利,其具有一申請專利範圍,其因先前技術引起了“可專利性的實質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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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審查,特別要在引證技術方面考慮申請專利範圍。可被專利權人用來搶先針對新的技術建立有效性的推定。也可被對手用於挑戰專利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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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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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11月29當日或其後申請而申請案已發證的專利。只有第三方申請,專利權人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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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單方再審查,但第三方請求者能夠回覆專利權人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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