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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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設計專利(二) by Volpe
and Koenig, P.C.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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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考慮最近一些重要的設計專利個案前,讓我們先從一些基本原則開始。什麼是一個設計專利?依據美國專利局的聲明,一個設計:「由視覺的裝飾特徵體現於或應用於一製造物品上所組成」。一個設計專利描述及提供保護於該設計。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內容是簡短的,僅具一首頁與一個到複數個圖。對每一圖式提供一簡短敘述,隨後提供一參照該等圖式之單一請求項,聲明對所顯示或顯示及描述者提供保護。設計專利可在提申後12-14個月內發證,從發證日起,設計專利提供14年的保護。設計專利的提申規費較發明專利便宜,在其專利期間,亦不需支付維持費。
值得注意的是,一個侵權的產品不需要精確地符合該獲專利的設計。相反地,該相關問題則是,一個「普通的觀察者」是否會誤認該侵權產品為獲專利者。此一觀念藉由最近幾個法庭個案已成為焦點。
在2008年前,一個設計專利個案的原告需滿足兩個要件。該「普通觀察者」測試,詢問該被控訴的設計是否實質上相似於該獲專利之設計。而「新穎性觀點」測試,則考量當與習知技藝比較時,該被控訴之設計是否竊用該獲專利設計之新穎性特質。2008年9月28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全院聯席在「埃及女神股份有限公司對Swisa」案中,廢除了「新穎性觀點」測試,僅留下「普通觀察者」測試作為侵權之獨一的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