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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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ma娛樂公司對抗百年圖片公司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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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著作權擁有者權利論點有害影響作為個人管轄權的理由 Troma進一步爭辯州外侵害可能會損害設籍紐約著作權擁有者持有的權利束。第二巡迴法院已推論此爭辯仍然無法解除智慧財產擁有者提出證明非推測且直接在紐約受損害的事實之義務。Troma更爭辯被告篡奪兩個在德國潛在的授權協議,造成“對其獨家銷售權總括的損害”,但是,法院裁定Troma的主張過於不確定而無法支持在紐約遭受損害的判決。法院接著說明,由於損害在德國發生,這不能“說是降低了從事創造性事業的動力,或者,在逾越利潤直接損失下,損害著作權持有者的權利束…的持續價值”。法院也陳述了Troma聲稱有關在德國竊取兩個潛在授權協議的機會的侵害不是足夠的損害。 3. 法院結論 法院最後陳述,Troma沒有清楚闡明對紐約人或財產的非推測且直接損害,而超越其設籍紐約事業受到的單純經濟損失。因此,Robbins及Lauter將Troma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材授權給德國經銷商不足以由法院賦予個人管轄權。 D. 結論 第二巡迴法院申明缺少對在國際間銷售Troma作品而侵害這些作品的Robbins及Lauter之個人管轄權。然而,Troma藉由在可適當行使個人管轄權的加州控告被告而仍有追索權。在本質上,由於法院認定被告的銷售在德國造成損害,裁決可能使國際經銷商更容易違反著作權和商標而不受處罰。此規定陳明,如紐約居民欲在美國訴諸法律,他們必須在被告有最少接觸或可以行使個人管轄權的傳統見解之處提出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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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