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
美國商標簡論 作者:Lewis F Gould, Jr, Gregory P Gulia, Vanessa C Hew and Mitchell A Frank |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
|
1.
法律架構
聯邦及州之保護
在美國,商標法受聯邦和州的法律所規範。聯邦商標法由蘭哈姆法所規範,其規範商標使用、
註冊、保護及實施之範圍。其他規範商標使用的聯邦法令包括:
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及2006年商標淡化修正法;
1999年反網路侵佔消費者保護法;
1996年反仿冒及消費者保護法;及
1984年商標仿冒法。
在美國,商標權不由聯邦法專屬規範。州商標法及普通法提供有關商標的
註冊和實施之重疊保護。然而,州商標保護的要件及範圍各州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聯邦商標法
不會妨礙州商標法,除非存有聯邦法及州法間的衝突。
國際條約
美國是下列國際法的簽署國:
巴黎公約;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協議;
馬德里議定書;以及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馬德里議定書是一項國際條約,其允許商標所有人藉由單一個國際申請的
方法在加入該協議的任何簽署國中尋求註冊。
美國於2008年10月1日批准了新加坡條約,該條約是第一個認可非傳統商標標誌,如顏
色、聲音、立體、嗅覺、味覺及觸覺之標誌的國際文件。新加坡條約還有以下論及:
與簽署國商標註冊處的通訊傳遞及簽名驗證的手段和方式
當申請人或持有人錯過程序性行為相關期限的救濟方式;及
有關商標授權登記的問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