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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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認定有混淆可能性的案例 Black & Decker 公司與Emerson Electric公司案 該委員會還指出,異議人一同宣傳和推廣HOG字樣的系列商標,並於宣傳材料和車輛上使用強調HOG元素的短語,例如going
hog wild、hog
power和hog
powered products。在證明異議人擁有系列商標後,委員會進而分析混淆可能性,其係考慮申請人的商標是否有可能被視為異議人HOG系列商標其中之一。申請人辯稱他們是不同的商標,因為HOG和HAWG拼寫法不同。然而,委員會不同意,並判定在發音上是很難區別其差異,而且二者在內涵和商業印象上是相同的。委員會因此判定,消費者可能會不記得如何拼寫異議人HOG系列商標,並會在選購時認為申請人的商標是異議人系列商標的一部分。也有利於判定混淆可能性的是商品的相關性、交易管道上重疊、異議人商標的實力和商品不會相當審慎購買的事實。 關於 Chica 公司 委員會基於先前登記註冊於珠寶商品的CORAZON,確認拒絕了CORAZON
BY CHICA設計於第14類各種珠寶商品之登記註冊。委員會指出,商標被使用在幾乎相同的商品上,降低支持混淆可能性所必要的相似程度。委員會認定,這兩個商標以CORAZON字樣為主要部分,且消費者會認為,增加BY
CHICA的短語,申請人的商標會被單純地看作是註冊商標CORAZON商品先前匿名來源的指明。因此,委員會判定該商標在外觀、聲音、意義和內涵的相似之處勝過他們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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