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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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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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之意圖是有關於被告是否可能主張衡平法上之抗辯,如懈怠或默認。一法官可能適當考慮意圖以決定是否於案件中提高利益或所核定之損害賠償,或是否去宣稱此案是例外的並給予律師費。但這些公平、法官指導的議題全部獨立於責任議題而發生(於懈怠或默認抗辯的情形或責任附帶之後(衡平法上補償議題),並因而能被法官,以他的衡平權能,於適當時間所處理。[1] 儘管自責任之確定中切割意圖之理論上可行性及將意圖由商標案件的法律層面切出之既有程序機制之存在,為達成此目標,依然存在一個實質的、可能無法克服的實際障礙。詳言之,意圖是混淆計算之一部分之見解是如此廣泛地、強烈地及不經思考地根深蒂固在聯邦巡迴法院以至於任何意圖透過法院去除去是特別困難的,需要不可能要素之匯集。[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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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見Beacon Theatres, Inc. v. Westover, 359 U.S. 500, 508-511,79 S. Vt. 948, 955-957 (1959)(衡平法上議題應該普遍被決定在陪審團已經就一法律議題作成評決)。法院如傾向藉由分化之方式使意圖免於陪審團考量,則其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視為將意圖的發現程序也分化出來是適當的。法院通常會以個案為基礎,行使其極大化效率及公平之裁量權,以處理這類程序考量。
[2] 有關於根據聯邦法侵權及淡化兩者之主張案例中,國會也可能藉由制定商標淡化修正案(TDRA)使其更加困難於最高法院在Moseley v. Secret Catalogue Inc. 決定之後, 537 U.S. 418, 123 S. Ct. 1115 (2003)。在Mseley案之前,聯邦淡化法令並未提及意圖作為有關於淡化之一個要素。Moseley案認為最初法案僅使實際淡化,而非淡化之可能可被控訴。國會藉由修正法案以使淡化可能是實際可控訴來回應。但如此做,它也明確地(或難以證地)加上被告之意圖作為相關於淡化確立之要素。請見15U.S.C. § 1125(c)(2)(B)(v)。所以淡化及侵權兩者主張此被審理之案例中,於審判責任部分中它現在是可能不可避免處理意圖證據。是否意圖應在淡化中扮演任何角色之評估是超出本文所討論之範圍。意圖現是國會於淡化分析中法令地奉為圭臬,然而似不可能使國會明確排除意圖於任何未來修正之外,以澄清或改變在15 U.S.C. §§1114及1125(a)所實體化之侵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