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DEEP & FAR

 

 

聯邦巡迴在法院判定專利有效後,
檢視實施再審查的合法性
In re Construction Equipment Co.
在2011年12月8日宣判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In re Construction Equipment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在專利有效性中,誰具有此最後的決定權─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或聯邦法院?在此判決,即使該專利較早由該法院判決為有效,多數法官肯定USPTO駁回每一個請求項的再審。在另一方面,持反對意見的法官辯稱:在有效的判決確定後的該再審係既違憲且與既判力(res judicata)及爭點效(issue preclusion)的原理相反。

Construction Equipment Co. (“CEC”)在1998年控告Powerscreen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Ltd. 專利侵權。美國地方法院判決CEC的專利是有效的且被侵權。Powerscreen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邦巡迴法院”),其認同該地方法院。七年後,Powerscreen向USPTO提出再審查。雖然該法院已判決CEC的專利是有效的,但USPTO依據專利法第103條駁回所有的請求項。專利上訴及競權委員會在USPTO維持該駁回。隨後CEC對USPTO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

在一個簡要的意見中,三位法官合議庭之多數認同該委員會之駁回。然而,Newman法官不同意。該不同意基於二個理由,不僅考慮該委員會之顯而易見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且辯稱:整個再審查程序是不適當的。

該不同意首先辯稱:由於它違反此權力分立,因此該再審查是違憲的。憲法權力分立的原理將司法權配置在法院中,其判決之後並非屬於修正或駁回的標的。此處,由於聯邦巡迴法院業已決定該專利是有效的,行政部門諸如USPTO不應有此權力藉由決定該專利是無效的而修正該法院的判決。(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