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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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體系的基礎標誌要件 |
鄭亦珊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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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馬德里體系下的基礎標誌要件,有許多差異很大的評論。基礎標誌要件要求在 本國基礎註冊,經由此體系,其他會員國可以被指定為國際註冊的一部分。廢棄之(有論 者偏愛)會比第一眼看到的更複雜。馬德里體系下會員國的內國商標法並未一致,並且在 沒有基礎標誌的情況下(例如向WIPO申請可能造成其他可知的不利益),要使其同意一 個統一的商標法規來作為國際註冊的註冊基礎是非常困難的。又任何國家註冊(或申請) 足以作為一個基礎註冊嗎? 有論者強力支持廢除基礎標誌要件及中央攻擊,例如透過無效其基礎註冊(有一個五 年的限制),來使一個國際申請無效的可能性。舉例而言,某些具有限制性審查實務的國 家,在馬德里制度下,甚難獲得一個基礎標誌的註冊,如此會阻擋一個會員國進入馬德 里制度,即便這個標誌可能已經在許多審判權下獲得認可。再者,如中央攻擊的影響擴 及提出中央攻擊所有人毫無權利的國家,可能被認為超過。且,簡化及成本利益也被提 出。 此外,其他論者認為廢除基礎標誌要件(及其所鍵結的中央攻擊)可能不是一個實際 的選擇,並且可能製造甚過可能解決的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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