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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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基因為專利不適格自然產物 |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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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先佔的幽靈 然而,有那些因第三人基因專利而其活動已被剝奪者。特別是,專利擁有者,如Myriad中的專利權人,已強制他們的專利對抗提供涵蓋於對基因序列的請求項的、一次一付的基因診斷測試的臨床實驗室,其已經導致實驗室停止提供測試並放棄他們本身的研究。因此,基因專利事實上的確具有先佔效果。但是這種效果是否超過先佔專利,通常被設計來產生效果,例如藉由使專利權人排除競爭者,並對於鎮壓科學上的調查是否具有更深刻的效果,則通常較不清楚。 法院可能不是在解決此問題的最佳位置,且其對於第101條的振興焦點可能構思不完全。巡迴法院的首席法官Randall R. Rader在2013年一月的智慧財產法部門的年度會議中,聲明最高法院正在其101條法理中運用不適當的裁判行動主義。討論到Prometheus,他指出自然現象排除在專利適格性之外是由判決建立且不必要的。另外,Rader法官已經悔恨法院已自Chakrabarty中規劃的路線迷航,其中法院指出其說明101條的任務是 “確定國會使用法規中文字的意思的狹小範圍;一旦完成,我們的權力便耗盡”,作為101條案例法迷失擴張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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