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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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於商標真實使用之判例 |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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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歐洲法院來說,這個答案是根據其於”Nestlé”初步判決(歐洲法院, 2005年7月7日, C-353/03)之結論而來,該案陳述一標記(於該案為”Have a break”)可因在使用上屬於一註冊商標(該標語”Have a break…Have a Kit-Kat”)之部份,或與一註冊的商標連同使用,而具有後天識別性。在前述兩種情況的使用下,藉由此一使用,都足以使相關人士真實地認識到,該商標專有地表彰該商品或服務來自一特定的事業。
於該第二初步判決(歐洲法院, 2013年7月18日, C-252/12—Specsavers)中,歐洲法院聲明:
“當一歐洲共同體造型商標僅與一歐洲共同體文字商標聯合使用(其中該歐洲共同體文字商標疊加該歐洲共同體造型商標之上),及該兩商標之結合更進一步地被註冊為一歐洲共同體商標,就該歐洲共同體商標在使用方式上與其所註冊的類別間之差異而言,並不會改變其基於所註冊商標之識別性特徵,則達到”真實使用”的要件。”
第二個初步判決(歐洲法院, 2013年7月18日, C-252/12—Specsavers)的背景來自Specsavers集團於英國提出之侵權訴訟,Specsavers集團擁有歐洲共同體文字商標”Specsavers”及多個歐洲共同體文字/設計商標:


以及歐洲共同體造型商標:

該訴訟之提起是為了對抗一競爭對手,該競爭對手在一廣告宣傳活動中,使用了下列標誌: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