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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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實務的目錄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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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邊合作以及IP5局 許多年來,當涉及到專利以及智慧財產時,和諧已經是一個顯著的概念。巴黎公約(1883)即是早期試圖將在關於智慧財產事務具有相同波長的數個國家聚集起來的一個例子。在此上下文中,更多近期的專利法協定是另一個在前重要的階段。然而,相當多的不同仍存在著它們之間。 世界上主要的專利局藉由發起計畫以使彼此變得更接近,以促進進一步的和諧。例子包括在1983年成立的歐洲專利局(EPO)、日本專利局(JPO)以及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間的三邊合作。網站www.trilateral.net敘述“透過產業財產管理與產業財產權利的保護的和諧與發展,三局努力在21世紀促進一個增加效率而遍及全球的專利制度。在2008,一個聯合企業產生,稱為IP5局。除了上述的EPO、JPO與USPTO,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也加入。 IP5事務局代表橫跨世界所有的專利申請案的90%,以及所有在專利合作條約(PCT)下的作品的93%。網站www.fiveipoffices.org提到下面重要的敘述“IP5局的夢想是全球合作,其已被定義為「減少在IP5局間不必要的重複工作,促進專利權的穩定的專利審查效率與品質以及保證」。目標是解決在世界五大智慧財產局所日益增長的積案。”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合作,所涉IP局亦尋求改善PCT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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