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DEEP & FAR

 

 

基於印度專利法之之揭露與實施要件(續)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在此案例中,專利權人曾試圖爭辯因將該PCT 申請案視為在外國的申請案,而未通報相應英國申請案已放棄乙事。在此同時,他們嘗試辯駁他們未能提交IPER的失誤,而將PCT申請案視為只是向政府間組織提出。

在此提供更多鼓舞人心的結果的案例。在Richter Gedeon vs. Cipla的案例之中,IPAB釋明向 IPO 提供最新的資訊的義務只適用於該印度專利獲授證之前,而非之後。同樣地,在Euro-Celtique SA vs. Assistant Controller of Patents的案例之中,IPAB 指出延遲提交基於第8條的資訊是可被寬恕的,尤其是申請人已透過遞交聲請書而快速修正錯誤。IPAB撤銷局長的命令,該命令並未提供任何拒絕申請人聲請的依據。

最近在尊敬的德里高等法院裁定的Roche-Cipla訴訟 (F. Hoffmann-La Roche Ltd Vs. Cipla Ltd, CS(OS) No.89/2008 and C.C. 52/2008) 也顯著突顯了第 8 條要件的演進。此案例不僅解決了關於何者構成"實質上相同的發明"的混淆和含糊不清,它也有助於澄清以下概念:可以透過不符要件而舉發某一專利。

這著名的訴訟涉及Roche對抗Cipla的侵權訴訟,而有關於印度專利號 196774(IN’774專利,於1996 年 3 月 13 日申請, 於2007獲授證,與多型物 A 和 B的組合(Erlotinib化合物)有關)。該訴訟還涉及一個由Cipla 所提交,撤銷IN’774專利的反訴。 Cipla 曾製造一種含有Erlotinib化合物之中多型物 B 樣式的產品,並以Erlocip之名而行銷。

下列輔助主張亦於裁決有相當意涵:

1.    根據在 2002 年 5 月 14 日,由Roche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案No. IN/PCT/2002/507/DEL(IN’507專利案),主張保護Erlotinib化合物之中多型物 B 樣式。

2.    在2008 年,局長基於相較於多型物 A 和 B的組合(Erlotinib化合物),其未能表現療效上的明顯進步性,故不符第3 (d)條的規定,而在涉及Roche和Cipla的獲准前異議訴訟之中核駁IN’507專利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