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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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Q & A |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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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的員工想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請問有無資格限制呢?保險費應如何繳納呢?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時,是否需通知勞工保險局呢?
1. 任職滿6個月且子女未滿3歲,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故被保險人如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需於投保單位任職滿6個月,且子女未滿3歲。
2. 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繳納
a.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無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故其繼續加保只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並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又繼續加保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包括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補助10%,其餘70%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b.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是否遞延繳納保費。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費,勞工保險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按月開具其個人的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c.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費,勞工保險局將按月寄發個人保險費繳款單,請被保險人按月繳納。
d. 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勞工保險局將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勞工保險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
3. 被保險人復職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勞工保險局
被保險人不論是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或是提前復職,都必須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勞工保險局登記,如未填具復職通知書申報復職且未申報退保,勞工保險局將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又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工作而離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勞工保險局辦理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