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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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商標淡化立法中之公司名譽權 Kristine
Boylan著 |
李翊群 程序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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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傳統商標侵權及淡化之對照 細查商標侵權及淡化之理論原理,顯示出商標法乃基於防免詐欺之保護理論,而淡化乃基於財產保護之理論。 A.商標法 商標法肇始於作為消費者保護之手段,其目的乃防止並保護消費者免於詐欺。一般而言,此種詐欺產生於銷售者採用一商標作為表彰商品來源之象徵。[1]正如人們所預期,其他人將會於同一市場模仿此標誌以嘗試混淆消費者。此種其他銷售者的詐欺性使用引起法律介入之需求。通常,損失交易並遭逢交易分散之最初使用者會請求法律介入。確實,法律介入之目的不僅為保護最初使用者所發展之營業商譽,並且為保護消費者免於詐欺。 1.早期法律 早期商標案件作為主要討論多聚焦於詐欺。在首部美國商標法專著中,Francis H. Upton闡述「可由全部判例正當地推論出的」商標法原理。他推論出,保護商標之衡平法管轄權乃基於「保護公眾免於不道德商人詐欺及利用」之目的。確實,Upton回顧之早期案件顯示出革除詐欺之目的。事實上,Upton所發現被廣為報導之最初幾件美國商標案件之其中一件,揭示出商標法原理乃植基於詐欺及對公眾之詐取。 因此,起初法律懲罰擁有詐欺公眾動機之被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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