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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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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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聲明:當用以評估第二意義之一定不完善(且通常極度困難)的方法,係在於處理當前消費者群體的經驗問題,對一本質具識別性的商標或商業外觀的法律認可,承認了擁有者對其獨特且寶貴的訊息圖樣的合法財產權利益,而無論是否未有大量的消費者群體賜予第二意義之額外的經驗保護。
最高法院也認定一獨創商業外觀事實上從來不須實現來源意義。根據法院,一獨創設計未能實現第二意義,只是因為其使用者未能在市場上取得成功。然而,這並不是一個認定商業外觀不足以給予商標保護之有效的基礎。因此,第六巡迴上訴法院聲明建築設計為獨創,是不符其關於該基金會必須證明第二意義以接受商標保護之結論。
再一次,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有關搖滾名人堂之關切可能只是其某種感覺,即儘管有設計感,該設計感並不是本質具識別性的。在Two Pesos案後,許多法院所面臨的問題在於最高法院並未定義何時一設計可被認為是本質具識別性。事實上,該案件完全沒有提供指引,因為法院僅為了上訴之目的而假設該餐廳商業外觀是本質具識別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