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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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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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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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在這裡從事任何有關法律的重要論說。因為法院已審查了這些案件,尤其是那些Advance Watch案以來的判決,並同意被告所主張--第六巡迴法院的分析和論據不僅缺乏說服力且有缺陷,而且還證明了其根本並不了解和領會商標/商業外觀法,而最終導致了過於狹隘及有些怪異的見解,同時扭曲了密西根州保險法的適用—這樣說就夠了。本案已飽受批評,目前似乎只能作為法律顯然不是這樣的例子。Advance Watch案的法庭被要求根據其對密西根州最高法院會如何決定事情的理解和看法來解決爭議,而該判決雖然可能會被視為有說服力的判例,但它不具有約束力。至於原因,很明顯的,法院確信沒有密西根上訴法院或密西根最高法院的法庭會遵循其榜樣,因此,法院也拒絕這樣做。 最近大多數的案子皆已選擇不遵循Advance Watch案。例如,在Lebas Fashion Imports of USA, Inc. v. ITT Harford Insurance Group案 (簡稱“Lebas案”),加州上訴法院把“盜用”一詞歸於其“一般意義之‘不正當取用’ ”,並駁回了保險公司所主張之該用語應依“專門的普通法觀念”來解釋。Lebas案法院認定,“盜用”一詞為含糊不清的,註明此為“同樣地合理…把盜用一詞歸於更普遍意義的‘不正當取用’,因為它是將其限制在其專門的普通法觀念”。在解決模稜兩可的詞句時,法院認為限定“盜用”一詞為普通法侵權行為,而因此不包括商標侵權主張,這會是“不合理的狹義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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