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DEEP & FAR

 

 

誰擁有貝蒂(Betty Boop)?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Fleischer Studio, Inc. v. A.V.E.L.A., Inc., 09-56317 (第九巡迴法院,2011年2月23日)

 

由麥克斯•佛萊雪(Max Fleischer)創造的貝蒂(Betty Boop)在1930年第一次出現在由佛萊雪製片公司(Fleischer Studios, Inc.)製作的卡通影片中。在1941年,派拉蒙(Paramount)從佛萊雪製片公司取得了貝蒂的權利。佛萊雪製片公司在1946年解散,而在1970年早期,麥克斯•佛萊雪的家族企圖藉由成立新的佛萊雪製片公司(在本案中的原告)來重振其卡通事業。A.V.E.L.A.授權第三方銷售貝蒂商品,而佛萊雪製片控告著作權及商標侵權,宣稱其擁有貝蒂的所有權利。據佛萊雪製片所述,派拉蒙在1955年已轉讓其權利給UM&M電視公司(UM&M TV Corp.);在1958年,UM&M轉讓其權利給國家電視聯合公司(National Telefilm Associates, Inc.),其在1986年變成共和電影(Republic Pictures);而且「共和」在1997年轉讓其權利給佛萊雪製片。在爭辯著作權侵權求償時,A.V.E.L.A.挑戰了佛萊雪對貝蒂的所有權。在審視派拉蒙和UM&M之間的轉讓契約後,上訴法院發現:該契約保留貝蒂的所有權利給派拉蒙,使得UM&M並未取得任何權利。結果,上訴法院判定:佛萊雪製片並沒有身份宣稱著作權侵權的求償。同樣地,上訴法院判定:既然藉由授權他人來製造貝蒂商品的A.V.E.L.A.使用貝蒂作為裝飾性元素而非做為商標,那麼對佛萊雪製片的商標侵權的求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訴法院在最高法院判例中發現了對其裁定的進一步支持: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當一項著作權已處該公眾領域中,如果一行為基本上是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代替物的話,那麼一方不得宣稱商標侵權行為來對抗被控侵權者。據上訴法院所述,若它維持佛萊雪製片的商標求償,那麼貝蒂將永遠不會走入與最高法院判例相違背的結果的公眾領域。人們納悶著迪士尼將如何調和此判決與其保護米老鼠的努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