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5)

DEEP & FAR

 

 

 
受保護的創新及成功(六)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整體而言,所述論文發現:對於產品創新,專利資料是合理的創新指標,但是對於服務和方法創新,如此資料的使用會造成創新水準的嚴重低估。作者藉由寫出「結果引起專利資料由於專利制度的歷史而有偏差的印象。現在,了解到服務創新可能相當相關於現代經濟;然而,舊的專利制度似乎是較不適宜保護服務創新」做總結。

公司們如何處理那困境,且在公司們的一般創新過程中專利保護的角色是什麼?

「在另一論文中,我們研究:創新者的多少百分比已經申請專利,以及對於已經申請專利的那些,有多少專利是被要求的。我們的研究顯示:較小的公司們在從事創新之後經常不申請專利。然而,確實申請專利的小公司們趨向於請求更多專利。問題似乎是有個用於小公司們的門檻:它們不熟悉專利制度或申請程序,因此它們不做任何事。同時,你看到:一旦公司們熟悉專利申請程序,它們確實感受到好處。然後它們突然開始請求更多專利。特別地,就小公司們而言,非常重要的是它們做了。它們沒有市場勢力,名聲或銷售通路經常有利於較大的公司們。因此,較小的公司們需要相對較多時間和協商以用於它們的創新的市場投入,而在那時間期間,它們必須對其他人揭露資訊,且這增加競爭者能夠模仿它們的機率。因此,甚至更重要的是作為小公司,你享受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