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智慧財產法院應否革新、廢除或改名(十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如吾人承認世間完美本難尋,而無狂熱、愚騃或理想追逐絕對之真善美,致明智僅要求法官
扮演平均之較平凡稍好一點之角色,則吾人應可接受法官僅須扮演好如次之基本要求即可:
自兩造之陳述或論辯,過濾並發掘出最可能之真正事實、並自兩造充分攻防之法律主張中,
尋得適用該案之法律依據。按,因時代進步或律師愈見犀利,故於多數案件,法官很可能僅
需明智地「正確」接受或援用其中一造之主張,即可完美地扮演其角色。
然人間不幸,非但簡易之高明境界難尋,即較諸平凡稍佳之平均法官角色,亦非垂手可得,
而常湧現不幸之如下情境:即,司法體系或人員無法脫卻因當事人或法院本然或後天之如次
不足,分別致生如下困境,輾轉導致枉法或冤屈判決:
 
(A)源自當事人者:
AA)查,有些事情「筆墨難以形容」、有些言語「言者無心、聽者有意」、有些字句「我言
在此,你意在彼」,雖「不平則鳴」,然就冤屈事情鳴叫之際,委屈方或已盡力、或雖自認
陳述已然完足,然自接受訊息之一方而言,法官實際上尚未完全明瞭事實真相或竟僅係一知
半解;
AB)加害方當事人本於逃避責任,或其律師基於「拿人錢財,與人消災」,或欲塑造己身乃
不可一世之超級大律師,或依法律期許、客戶期待或社會慣例,為當事人謀最大法律利益,
上焉者遂義正詞嚴扭曲或隱匿事實,下焉者甚或說謊,致混淆或模糊焦點,法官如懾於大所
或律師名氣而受唬弄,或因社會經驗或歷練不足,終為加害一方所乘矣;
AC)有前述任一情事,法官未能預防或杜絕其發生,遂因結案要求,竟或依未明之事實,或
據法官武斷或曲解之事實,乃依法律或「法官自己認為正確」之法律為裁判;則其判決結果
如何,似可預測其不當矣!
(B)源自法官者:
BA)因神明未足澄明,兩造就事實之陳述各執一詞,尤以事實真相雖經辯論,依然撲朔迷離,
或有當事人角色扮演假戲極為成功之時,或因於專利法未臻精熟,就某一真正事實、疑似事
實或可能事實於專利法上意義若何或有何意義,未能精確掌握,致隨案情發展或兩造攻防開
展,茫無頭緒於本諸真正事實或正確法律而揮出正義之劍;
BB)忽略或誤解某一真正、疑似或可能事實在專利法上之意義:某一特定事實,於專利法上
可能無意義,法官卻心繫或懸念之;另一特定事實於專利法上有其意義,法官卻忽視或置之
不理;他一特定事實於專利法上有此一意義,法官卻賦予彼一意義。
BC)有前述任一情事,因忽視或誤解某一特定事實在專利法上應有之評價,遂賦予不當或錯
誤之專利法評價。有斯情事,而欲求正確判決或衡平正義,焉有可得? 
以上分析中,不幸之情境非僅邏輯或理論可能。如吾人謂之此乃目前智慧財產法院之普遍實
務,實亦屬合理之懷疑。蓋,我智慧法院之專利侵權訴訟勝訴率僅10%,然於國外之勝訴率
則通常介於45%~55%間。專利權人並非無事尋釁,亦非訴訟預算太多,務須消化。專利權
人滿懷信心與期待提起訴訟官司,卻迎來莫名其妙之荒唐判決,敢問世間有幾多勇士或公司
願意一再遭法院「羞辱」或毫無理由之痛擊?則其不再或降低在國內申請專利之決定,豈非
可得預期?則其對國內法治發展、專利環境或國家前途,失去信心或不再抱持希望,寧非可
解?
此外,審查員之進步性標準與智慧法官所持者很可能不同,致吾人可懷疑法官偏愛專利無效
之認定,因智慧法院之無效成立率65%,而相對於在智慧局之舉發成立率45%。當然,吾人
可先為智慧法官開脫如次:即,如智慧法院之如此舉措或結果,實因出自其就案情,或對發
明及引證資料已施以更完整之檢視或探討,故其精準或正確性,本難為智慧財產局之審查員
所能企及。如此一假設為真,則專利使用各界,本當「民呼萬歲」。但如此一前提並不存在,
若法官僅以僥倖或天命榮寵之心態,自認因身居司法複核或「關鍵」檢視角色,而依心中莫
名之驕傲或直覺,竟以今日「我掌權柄,可斷或判汝生死」之得意或剛愎,遂行審理或判決
程序,則吾人除冠之以病態外,尚有何更佳形容詞?
按,智慧局之審查,因無辯論程序,審查員可能因思慮未周或邏輯盲點而失誤;智慧法院本
得援兩造之辯論及爭點整理,而令案件焦點及事實真相水落石出,然如其存有前述事實調查
或法律理解之瑕玼,則理想將成泡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