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日本商標簡論 
作者:Hitomi Iwase, Miwako Kumagai, Tamao Shinbo and Yuya Kuroda

 

陳偉菁 程序會計

•東海大學統計系

 

 

概括繼受

如果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地位或註冊商標權因合併、繼承或其他概括繼受之方式而轉移,這種變化具有立即的效果。然而,繼受人必須藉由提出申請案所有權變更之通知(註冊前)或提出商標權轉移的登記申請(註冊後)通知日本商標局。

授權

商標法所規定之專屬授權(senyo jisshiken)必須登記才發生效力。商標法所規定之專屬授權(senyo jisshiken)以外的授權不需要登記;然而一旦該授權已被登記,被授權人在任何第三方其後取得該之商標權和/或該商標權之專屬授權時,仍可維持其對於授權商標之權利。

     7.相關權利

凡商標 - 特別是立體商標 - 是新的技術性發明或裝置,它也可以作為根據專利法之發明或作為根據新型法新型受保護。如果此商標是新的、功能性和裝飾性功能的設計,它也可以作為根據設計法設計受保護。然而,這些權利只有在他們在日本專利局註冊才受保護。

    當商標是個經由智力或文化活動而具有原創性和創作性之表現,它也將可以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不須註冊。

    因造成使用不同公司名稱的混淆,公司法禁止商標或公司名稱的惡意使用

    8.在線問題

商標法規定在網路上商標的「使用」包含以下的使用方法:

Ÿ  經由網際網路提供標有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例如標有商標商品的線上銷售);

Ÿ  透過顯示商標的網站提供服務(例如在螢幕或屏幕上顯示商標的行動銀行服

   務);及

Ÿ  經由網際網路提供包含有關標有商標商品或服務之廣告、價目表或其他商業文 

   件的資訊。

    根據不公平競爭防止法,其保護延伸到網際網路上的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就域名搶奪而言,不公平競爭防止法藉由規定非商標所有人不得惡意取得、保有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商標的域名來保護註冊和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