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如何確保

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所有用於故意製造、意圖販賣,或明知為販賣而持有下列物品的財產: (1)任何向州務卿取得註冊或登記的美國專利商標局之主註冊簿上商標之仿冒;或是(2)如加州刑法典第653w條所禁止,任何未於封面、外盒、封套或標籤上正確揭露製造商、作者、藝術家、表演者、製作人、編製者或團隊資訊之錄音或影音作品,屬於公害而應依本章之規定,被拘束、責成、取締及被防止。[1]

 

公害清理清單不變地由主張仿冒品銷售行為降低城市生活品質、使財產貶值並為公共衛生及安全帶來威脅的政府聲明所支持著,藉由正式地將仿冒產品、盜版CDDVD之販賣納入清單中,洛杉磯政府可勒令販賣仿冒品所在之建築物關閉,並且對地主允許犯罪行為在自有財產上發生之行為科處罰金。在某些適當案例中,地主被科處之金額係相當龐大的,同時,在罰金清償部分,政府亦被賦予就地主財產行使抵押權之權利,此情況可能強制出售財產以支付尚未清償之罰金。[2]

 



[1] 加州洛杉磯郡規範第13.90.040條。亦請參見紐約市公害取締法,紐約市行政行為規範第7-703(1)條。

[2] 依據第13.90.060條規定,針對 每件註冊商標之仿冒品案 每件未於封面、外盒、封套或標籤上正確揭露製造商、作者、藝術家、表演者、製作人、編製者或團隊資訊之錄音或影音作品之販賣者所科予之罰金可高達美金1,000元。則販賣數百張盜版DVD或數件仿冒牛仔褲所科處之罰金,可能會快速攀升至可觀的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