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A. 認定有混淆可能性的案例

1st USA Realty Professionals, INC.

委員會確認拒絕了1st USA設計於房地產經紀及上市服務之登記註冊,因為可能與FIRST USA於銀行、信用卡及相關服務造成混淆。委員會判定基於第三方註冊證據表明對於申請人和註冊人雙方的服務,許多不同的實體採用了相同的商標,而且雙方的服務係銷售給一般大眾,因此所遇到的和提供的是相同的消費者,且在某些情況下係相同的實體,故雙方的服務是相關的。儘管二者商標有一些具體差異,總體來說委員會判定,他們表達了相同的商業印象,且他們相同的主要單字元素超過程式化的差異,有利於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雖然委員會判定消費者選擇申請人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時,會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但委員會認為這個因素是決定性的,因為獲得註冊人的金融服務決定可能不會如此慎重被考慮。雖然申請人宣稱不會有混淆可能性,因為二者商標已並存超過11年,且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混淆,但申請人的並存商標其實是在前具有不同的設計及REALTY PROFESSIONALS, INC.字樣之商標,這使委員會無法就缺乏實際混淆實例之引入作成結論。

Black & Decker 公司與Emerson Electric公司案

委員會維持對商標DIRT HAWG和WATER HAWG使用於吸塵器和濕式/乾式真空吸塵器之聯合異議,係基於異議人使用於動力操作戶外設備的HOG系列商標:HEDGE HOG、 EDGE HOG、 GRASS HOG、 LAWN HOG、 LEAF HOG 和 LOG HOG。委員會同意異議人宣稱其創造了一個包含HOG字樣的系列商標,在該字之前均加上一個表示或暗示個別產品用途的字樣,且消費者會依循這種形式的商標視為來自同一來源。---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