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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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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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妨礙真實發現程序及推翻商標法主要目的(大眾混淆之避免),相反地使案件僅僅成為透過懲罰手段強制執行一種商業道德觀念的活動,儘管該觀念並非現代商業侵權概念所固有者; (3) 讓不正意圖作為責任調查之一部分使商標侵權案件冗長且更昂貴,並且它現在作為責任調查之一部分的角色鼓勵可能不被提起之商標侵權案件被提起﹔並且 (4) 包含意圖作為責任調查之一部分使對於潛在商標原告訴訟當事人及其律師預測潛在訴訟可能結果之範圍上更加困難。 按照此種情形,我建議意圖是被排除在混淆誤算可能性的計算外。雖然被告不正意圖之議題是肯定有關於特定「衡平法上」的議題,但他們能被分離自陪審團被允許去決定之責任議題。舉例來說,意圖依然有關於是否一個禁制令應被發布,且假如被發布,亦有關於禁制令之範圍。[1]意圖依然是有關於、一個被告利潤的結算及交出的衡平法上的救濟是否可獲得。[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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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見United States v. Marine Shale Processors, 81 F.3d 1329, 1358 (5th Cir. 2005)(將「當一個被告的舉動已經是故意的,法院不需要平衡艱困情形」此一規則稱為「傳統的衡平原則」);Helene Curtis Indus., Inc. v. Church & Dwight Co., 560 F.2d 1325, 1333(7th Cir. 1977)(因為帶有不正意圖之被告,法院在下禁制令時,給予被告所指稱損害最小衡量)。
[2] 少數巡迴法院也認為不正意圖是個為是否賦予合法損害賠償之要素。雖然一個詳盡此提議之評估是超出本文討論範圍,但其顯示受到評論。The Restatement指出一個損害之賦予是被設計去彌補原告已被證明的金錢損失,而原告負有責任證明事實及此種損失總額。其採取某個立場,問題︰是否賦予損害是被意圖適度影響,其援引相同為決定歸責以其立場在意圖角色為基礎之假設:意圖欺騙之當事人是可能成功於如此作為。但,假如有的話,此基本理由於損害脈絡中,比起在有責脈絡中更加薄弱,對於甚至當那裡存在一混淆誤認之可能性,此種環境完全不提關於是否可能的混淆誤認已經造成已被證明的金錢損害。然而,關於被告利益計算回復,那回復更適當(及歷史上被認為)認為是個回復。(計算陪審團審判權所及之衡平法上賠償;請見Mark A. Thurmon, 結束第七次修正混淆:一個、於商標案件中陪審團審判權之重要分析,11 Tex. Intell. Prop. L.J. 1, 91-101 (2002),關於意圖是有關於在決定是否去賦予計算利潤,及假如如此,給多少時所固有之權衡,少有或並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