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Anne Frank日記的保護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接續…)

標題被商標法排除在外

如果從字面上來解釋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及上訴法院所採取的論證,它可能表示電影、戲劇、雜誌、書籍及甚至音樂作品中所有的標題將被排除在商標法的保護之外,因為一般大眾將常常認得出這些標題所隱含的內容。但是,一個以「Bridget Jones’ Diary」為例的申請案,是否也將基於這些理由而被拒絕呢?

    Frank可能代表一個特定的情況,在該情況下所保護的標的已變成荷蘭文化遺產的一部分,且如此一來於商標法中便無法被壟斷。基於這些理由,一般大眾將立即知道這本書是關於Frank及她的躲藏處的。

    本案例說明了顯著性的評估在荷蘭及其他比荷盧經濟聯盟中的國家是如此地嚴格及善變的更多證據。然而,這種情況並不僅僅適用於書籍和電影標題,各種拒絕的理由在商標法早期的發展中應可被預見及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