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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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直接侵害著作權請求項以對抗 科技提供者的主張中意志所扮演的角色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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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ar公司,房地產信息的提供者,控訴LoopNet公司涉及讓有著作權保護的照片在LoopNet公司的網站上可被取得。地區法院,遵循Netcom案的判例,做出LoopNet公司不對侵犯著作權直接地負法律責任的結辯。上訴至第四巡迴法院時,CoStar公司認為,網通的有意志的規則已經被DMCA廢除了,且LoopNet公司的員工們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足以建立在LoopNet公司的部分上有意志。法院不同意,並再次確認Netcom案的判例之結論,即僅僅經營一個“機器”並不等同於直接侵權必要之有意志志的行為。法院解釋說,侵權“要求以一些有意義的方式造成侵權行為的一個人的行為”,而直接責任人是“實際從事侵犯行為的人”,法院更進一步解釋說:
「有一些比僅是被其他人使用作成非法複製的機器的擁有權更必須被說明的。必須有一個與非法複製有足夠緊密和因果之關係的實際侵權行為,而使得人們可以得出機起所有人本人擅自闖入著作權擁有人的專屬領域這樣的結論。
CoStar公司主張LoopNet公司參與篩查內容升高到直接侵權的層級,即構成了“該ISP足夠的介入行為”。法庭再次不同意,認為只是把關別人上傳的照片並不足以作為加諸法律責任的根基。特別是,法院解釋說,“有意志的阻絕相片之行為,是衡諸兩個大略定義的標準......其只需幾秒鐘,並不等於'複製',也不等同LoopNet公司存儲副本的參與加入意志。如果有什麼事情,法院指出,LoopNet員工的參與將減輕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將被展示的可能性,因為它“防止用戶複製某些照片”。 法院認為,如果“深入著作權法的目的......“,LoopNet公司的意思性的把關過程”不可能是直接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