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第二醫療用途與其他第二適應症請求項

鄭亦珊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研究所

 
 
    所有這些導致該如何提供適當保護程度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本問題的目的在尋求確定已知化合物新用途的類型、範圍和專利保護的實施。而這個問題會問每個國家類型下面的問題:
1. 你的國家是否允許專利涵蓋已知藥物化合物任何方面的新用途的?如果是這樣,該種保護的形式為何?是否有國家專利法的明確依據,抑或是透過,例如國際協定、法規、慣例,或上級法院的決定被適用?
2. 如果你所在的國家提供新的醫療用途保護,對誰是可以實施這種請求項?是否某些當事人被豁免,例如,醫療從業人員如果藥物被批准用於一個以上的用途,須要什麼樣的實際使用瞭解程度使得作出學名藥物的當事人,必須被視為用途請求項的侵權者?
3. 對於一個取得專利之已知藥物化合物的新用途,法院有什麼樣的工具來確定和建立侵權?例如,是否有上市許可文件檢驗的規定,檢視該方在其業所的活動,或檢查產品包裝,或類似的?
4. 在第二用途請求項專利侵權案中,初步禁制令可以僅根據在產品包裝上提供的聲明和/或基於一個處方的書寫?什麼程度的證明對授予有利於專利權人的禁制令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