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LIMELIGHT NETWORKS, IN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ET AL(二)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簡要說明(續)

 (a) 誘導的責任必須根據直接侵權。見Aro Mfg. Co. v. Convertible Top Replacement Co., 365 U. S. 336, 341。假設Muniauction的見解是正確的,因為執行其所有步驟非歸因於任何一個人,相對人的方法未被侵權。既然直接侵權未發生,根據§271(b),不可能有誘導侵權。聯邦巡迴法院的對立觀點將使§271(b)喪失可確定的標準,並且要求法院開發侵權法的兩個平行本體。本法院對§271(b)的解讀經§271(f)(1)強化,其說明國會知道,當它希望時,要如何根據非侵權行為而課以誘導責任。在改變的情況下會侵權的行為可以形成輔助侵權的基礎這一概念已被拒絕,見Deepsouth Packing Co. v. Laitram Corp., 406 U.S. 518, 526-527,而且沒有理由對誘導施以不同的規則。第4-7頁。

(b) 相對人主張,侵權法和刑事上的協助及教唆理論的原則,以及在1952年專利法之前存在的專利法律原則,支持聯邦巡迴法院對法規的解讀,但是他們的論據不具說服力。雖然一潛在侵權者可能以與其行為不能歸屬於被告的另一人分配一方法專利步驟的執行來逃避責任,這只是聯邦巡迴法院對§271(a)的解釋的一結果,而且避免這個結果的渴望不是從根本上改變專利法的正文與結構明確要求的誘導責任規則的正當理由。第8-10頁。

(c) 因為這裡提出的問題顯然集中於§271(b),並且以Limelight根據§271(a)未觸犯直接侵權為前提,法院婉拒對聯邦巡迴法院在Muniauctio中的判決是否正確表達意見。第10頁。

692 F. 3d 1301,撤銷並發回重審。

ALITO, J.,為全體一致的法院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