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工會對於美國郵務局針對員工資料外洩
所作出之回應,
向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提出檢舉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在遭受包含將近80萬筆員工個人資料外洩之事件後,美國郵務局(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USPS)如今更面臨另外一個問題,即其是否應與代表受影響郵務員之工會,就其關於資料外洩事件之回應進行協商。

20141110日,美國郵務局向其員工宣布,其資訊系統發生資料外洩事件。在同年9月及10月間,美國郵務局展開內部調查,調查結果顯示美國郵務局含有員工個人身分資料之人力資源檔案(包括姓名、地址、生日及社會安全號碼)可能已經間在資料外洩期間遭到存取及複製。受到資料外洩影響之員工因而被提供為期一年免費之信用監察。美國郵務員工會(American Postal Workers Union, APWU)代表超過200萬名美國郵務局員工,聲明其在資料外洩事件宣布前一天收到通知。

在員工被告知資料外洩之當天,美國郵務員工會向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提出不公平勞動行為之檢舉。在檢舉函中,美國郵務員工會主張美國郵務局違反美國國家勞資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而該法則要求雇主必須以善意之方式與代表其員工之工會協商關於工資、工時及僱用期限與條件。美國郵務員工會認為美國郵務局未「事先通知」工會該資料外洩事件,並未給予工會「針對資料外洩事件對於員工所產生之影響及效果」進行協商之機會。在檢舉函中,美國郵務員工會並主張美國郵務局所提供給員工之免費信用監察構成員工工資、工時及工作條件之非法片面變更。美國全國郵遞員聯合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tter Carriers)及美國全國鄉村郵遞員聯合會(National Rural Letter Carriers’ Association)亦提出不公平勞動行為之檢舉,尋求類似之補償。

本案相當獨特,因為其為首次有工會對於雇主針對資料外洩事件所作出之回應,向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提出檢舉,以尋求補償。雖然美國國家勞資關係局尚未對於美國郵務員工會之檢舉提出訴狀,但支持工會之認定將給予面臨類似資料外洩事件之資方額外之負擔。雇主將負有義務在與員工溝通前,事先將該事件通知工會,並被要求必須針對任何欲採取之補償措施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