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DEEP & FAR

 

 

在聯邦商標淡化立法中之公司名譽權

Kristine Boylan著

 

李翊群 程序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一大部分商標社群因此假設,隨著1996年修法之成功生效,將淡化理論結合至傳統商標法的過程終至完成。因此某個評論者如是斷言,例如:

淡化法已經被證明是按理上知名或「著名」商標所有人防止大範圍第三方使用近似或同一於該標誌之標誌的有效武器。

淡化之訴訟原因最終是否在法庭上獲得青睞,然而,卻受到一些質疑。特別是就淡化的概念乃傳統商標法之分枝之假設而言。這很可能是不正確的。相反地,淡化更合適於另一個法律領域,亦即,名譽權。以此方式觀察,防淡化保護是公司及其他抽象營業實體之名譽權之簡單延伸。在本質上,它是知名公司之名譽權。因此,本文不同意下面這段話:

名譽權不保護公司、合夥或機構之人格-只保護真正的人之人格。因此討論Microsoft或Toyota的名譽權毫無意義。沒有這回事。

談論有關知名公司之名譽權是有意義的。已經存在「這回事」。它存在於有關淡化之聯邦規定。

本文第I節比較商標侵權與淡化之理論基礎。簡要地回顧存在於商標侵權及淡化法制下的政策理由,並點出由此引出的法律標準。第II節說明「血汗產權」的概念。其說明商標權並不一定與血汗產權保護有關,但是商標淡化的概念卻涉及血汗產權保護。其亦說明血汗產權的原則出現在名譽權中。第III節主張淡化比起像傳統商標侵權,更像公司形式的名譽權。其檢視淡化與名譽權來顯示兩者間的差異極少。其藉由比較淡化訴訟之元素與「名譽權」訴訟之元素,藉由審視名譽權案件,並藉由回顧歷史及現代評論來支持此主張。本文結論主張國家法律編纂淡化最適於視為國家法律編纂公司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