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月號     (274)

DEEP & FAR

 

 

網路與科技法(續)

(出自《Bright Ideas》)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雲端運算

在過去幾年,雲端運算已經蓬勃發展,對各種商業提供巨大的潛力以及經濟。雲端運算使用被放在使用者的網路之外的伺服器,網際網路中「在那裡的某處」。於是有了這個說法「在雲端中執行」或是「處於雲端中」。雲端運算有三種主要形式:以基礎架構作為雲端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平台作為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

(PaaS))以及以軟體作為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IaaS允許使用者將資料與軟體儲存在該雲端中其他人所擁有及運作的硬體上。PaaS為的軟體程式碼的設計與在雲端中所運行應用程式的配置的快速與有效率提供了工具與服務。最後,SaaS允許個人以及事業為了使用運作於該雲端中的伺服器上的軟體之權利而支付使用戶費用,而非花錢購買運行於該使用者自身電腦上的軟體使用許可或是設備。當這些服務被合併在一起(諸如在該雲端中儲存資料(IaaS)以及在該雲端中使用軟體以執行使用該資料的應用程式(SaaS)),結果可以是強大的。相較於傳統軟體與硬體的自有/租賃/使用許可來說,雲端運算是一種不昂貴的替代方案;其提供使用者巨大的容量與擴展性。此外,在傳統模式中,公司編列資本支出在購買硬體與軟體,透過使用該雲端,而支付每個月的服務費用,相較之下這種支出被當作當下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