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7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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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遷至美國發明法案(十二) |
陳柔潔 專利工程師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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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結論 在AIA之下就像在CREATE之下一樣,專利從業者每天的工作係撰寫滿足35 U.S.C. §
112的申請案及爭辯引證案並未預期申請專利範圍或使它們顯而易見(35 U.S.C. §§ 102-103)。AIA不應該顯著的改變申請案撰寫實務。雖然AIA確實改變哪些文件可以用於核駁,它並未改變核駁的形式或內容,也未改變回應它們之爭辯的方式。從CREATE到AIA有顯著的連貫性,而且從業者可能會很容易適應該新的法律。 表1:根據CREATE先前技術的類型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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